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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31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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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版)》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理解适用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条既然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且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然对此没有了解释余地,因此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尚某娟等与祝某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鲁民初号

关于对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7号)均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规定,且各赔偿分项的解释也没有该项目,故可以认定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年1月1号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不再赔付该赔偿项目。但因本案事故发生于年12月18日,对上述新规定尚不适用,故本院支持原告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

典型案例二:

邵某贤、李某娟、李某慧、李某兴与李某民、刘某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黑民初号

对于原告提出的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元,殡仪馆费用元,相应费用均已涵盖在丧葬费之中,因本院已支持了原告丧葬费,故不予支持。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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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爱民律师

(湖南省优秀律师、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

 倪爱民,男,汉族,湖南省新宁县*龙镇人,法学本科,高级律师(系新宁县目前唯一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执业律师),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具有律师、劳动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投资项目分析师四种职业资格。


  年取得律师资格。年牵头创办了邵阳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年改为其个人律师事务所)。


  曾出席过湖南省第五次、六次、八次、九次律师代表大会,邵阳市第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历任湖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第五届湖南省律协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湖南省律协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四届、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第二届邵阳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第二届邵阳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公证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邵阳市法学会会员,新宁县法学会理事,新宁县无*派人士联谊会成员,新宁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新宁县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新宁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


  被选为新宁县第七届、八届*协委员、第九届*协常委,新宁县第八届、九届*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成员,新宁县第七届*协驻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民主监督员、新宁县第八届、九届*协驻新宁县公安局民主监督员、新宁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被聘为邵阳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新宁县人民*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新宁县人民*府行*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新宁县人民*府采购评审专家、新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三届检务公开评议员、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


  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优秀律师;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市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先进个人;年被中共邵阳市委法治邵阳建设领导小组评为年度市(村)民法制学校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年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县域律师;年被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系新宁县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年来唯一一位获得该殊荣的律师);年至现在十余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先进个人;年至今多次被*协新宁县委员会评为优秀*协委员。在担任*协委员期间,其撰写的《设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中小学校周边商店食品卫生管理》、《关于规范我县农家乐建设》等多件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


  年1月,其被《企业观察报》、CCTV《领导者说》栏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评为“年全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并入选湖南省委统战部建立的省级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人物库。其所领导的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多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该所年又被《中国质量万里行》评为“全国诚信服务3.15放心承诺单位”。其优秀事迹先后在湖南经视、邵阳市电视台、新宁县电视台、《湖南律师》(年第一期)、《邵阳日报》、《崀山报》、《新宁发现》、《中国律师年鉴网》、《法和家网》、《中国基层网》、《邵阳新闻网》、《华讯头条》、《微记录》、《中国峎山网》等媒体上报道和刊登,并被收录入《中国律师年鉴》(-·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一卷·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好律师》(第二卷·现代出版社)、《当代新宁人物辞典》(中国科学艺术出版社)、《倪氏风华录》(湘籍)等书籍和大型文献中。


  勤奋敬业、务实高效、诚信为民、法律至上。


  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擅长刑事辩护及金融、保险、税务、房地产、*府采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在各类报刊发表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几个问题》、《浅析律师职权的立法缺陷》、《怎样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等论文17篇。


  先后担任过新宁县人民*府、新宁县地方税务局、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宁县交通运输局、新宁县旅游局、新宁县环境保护局、新宁县审计局、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新宁县*龙镇人民*府、新宁县电视台、《崀山报》、新宁县妇女联合委员会、新宁县归侨侨眷联合委员会、新宁县夷江职业学校、新宁县物资总公司、新宁县自来水公司、湖南崀霞湘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宁县安平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营业部、医院、医院、新宁县步行街项目经营部、广宁园、邵新铁合金厂等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上百份。办理民事、经济、行*、刑事、非诉讼各类案件余件,其中刑事案件余件(无罪释放的6件,免予刑事处罚的15件)。


  


  1、参与处理案例:其代表新宁县人民*府参与处理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金牧场国有资产转让及该场相邻草山、草地出租等投资上亿元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年回龙“5.23”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等。


  2、刑事辩护案例:王某故意杀人案、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阳某贪污、受贿案等均被宣告无罪;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罗某贪污、受贿案、夏某受贿案、李某挪用公款案、钟某骗取贷款案、肖某玩忽职守案等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从轻判处罚金5万元)、刘某强奸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莫某强奸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周某故意杀人案(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赵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新宁县的*枭之一陈某非法持有*品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某纵火案(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新宁县有史以来第一刑事大案——李某等21人涉黑案(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宁县“中X帮”陈某等14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3、刑事代理案例:刘细娥诉王某故意伤害案(其代理的自诉人刘细娥胜诉,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4、民事代理案例:邓某华等人诉戴某3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前后经过二级三审,其代理的邓某等人终获胜诉)、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胜诉)。


  5、行*代理案例:巡田乡、靖位乡30多名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诉新宁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案(其代理的新宁县地方税务局胜诉),新宁县公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宁县人民*府行*许可纠纷案(其代理的新宁县人民*府胜诉)。


  6、非诉讼代理案例:广西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新宁县人民*府上千万元合同仲裁案(其代理的新宁县人民*府胜诉)。


  廉洁自律,务实进取。


  一是凡当事人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案件不收;二是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劝当事人不要起诉,不为收取一笔代理费而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三是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吃喝所诱,极力维护司法公正。


  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金城大酒店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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