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晚,肇庆广宁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民警经多日连续蹲守伏击,在县城新风街旧卫校附近某出租屋内,成功抓获了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杨某(女)、罗某念(女)、潘某禄、杨某辉4人。警方的通报还提到,在现场缴获卖淫工具一批。
经查,女子杨某、罗某念通过站街、网络招嫖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男子进行招嫖行为,随后便将嫖娼的男子带到其居住的出租屋进行卖淫行为,每次的收费在-元不等。
杨某、罗某念、潘某禄、杨某辉4人,对其在出租屋内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人已被警方依法作出行*处罚。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及各行业场所
一定要自觉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不要超越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
1、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组织者,会依据《刑法》进行打击。
再次提醒大家
卖淫和嫖娼都属于违法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肇庆零距离、广宁公安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