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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7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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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沧州出台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方案,15条举措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财*部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01年6月3日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策问题;
  (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
  (五)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
  (七)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部、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四)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五)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章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三条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依法办理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有关申请、要求;
  (五)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第十八条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试点地方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部门、工商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厅(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01年中央财*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年碳达峰、年碳中和,坚持系统观念,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力争通过5年试点,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01年开始,在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通过5年的试点,形成发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补贴方式,为大面积推广应用提供经验。


  二、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府是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鼓励创新机制、培育主体、壮大市场、连接种养两端,畅通种养循环,推动粪肥还田利用。


  (一)实施范围。01年,聚焦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优先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河流域、东北黑土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地区,选择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17个省份开展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云南开展整省份试点;其他省份在畜牧大县或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的县(市、区)中,选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顺畅、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粮食大县或经济作物优势县,开展整县推进。相关省份要积极创新支持机制,切实加大指导和投入力度。


  试点县畜禽粪污产生量高于县域种植业消纳量的,可在本县(市、区)种植业满负荷消纳后,选择同隶属地市行*区内的1-个县(市、区)就近消纳。允许北京、天津、上海跨省域消纳。


  (二)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带动,扩大粪肥还田利用社会化服务市场规模,引导专业化服务主体加大投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运营成本,确保经济可行,促进增产提质,形成良性循环。中央财*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粪污收集处理、粪肥施用到田等服务予以适当补奖支持,对试点县的支持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万元。试点省份要统筹资金资源加大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支持,鼓励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方式、推广好经验,努力构建基于粪肥流向全程可追溯的补贴发放与管理机制;采取自愿申报与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差额选择确定试点县。试点县要按规定用好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


  (三)补奖内容。试点县可以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补奖*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相关省份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补奖。试点优先安排蔬菜和粮食生产,兼顾果茶等经济作物。补奖资金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应补尽补。


  (四)责任落实。县级人民*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科学谋划,落实落细,确保试点效果。相关省份要严格项目县遴选,加强项目实施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试点成效好、机制创新力度大的试点县,原则上持续支持5年;对运行模式不畅、机制创新不足、财*补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县将剔除试点范围。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部门要建立种植、畜牧等行业紧密协作的配合机制,加强统筹实施,确保责任落实,实现整县推进地区畜禽粪污以粪肥还田利用为主应用尽用。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相关省份要及时制定省级项目实施方案,试点县要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实化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方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各相关省份应当在对县级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后,于5月30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和县级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和财*部农业农村司备案,并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粪肥还田利用,加大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的引导扶持力度,加快粪肥还田利用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合理布局产业,促进种养结合。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分区域、分作物完善还田利用技术方案,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技术到位率。采取科技讲座、进村入户、蹲点包片等形式,指导专业化服务主体、种植主体提高技术水平。


  (三)严格技术要求。规模养殖场应当合理负担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成本,粪肥还田前必须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腐熟堆沤,还田施用时的砷、汞、铅、镉、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料》(NY55-01)要求。各地要结合作物需肥特点,根据不同地力条件、不同作物、不同产量目标,科学确定粪肥还田量和替代化肥比例,确保作物养分需求,提高作物产量,提升产品质量。做好施肥调查和效果监测,用监测数据展示粪肥还田在提质增效、化肥减量、地力培肥等方面的作用。


  (四)科学监督评价。试点县要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粪肥去向有据可查,监管不留死角。要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期开展抽检,避免因粪肥还田利用技术不到位对农业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五)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保障资金规范使用,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采用适当形式公示补贴发放情况。


  (六)强化宣传总结。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策宣传。总结推广各地的典型做法和创新机制,讲好农业绿色发展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应于11月30日前将项目总结、整县推进典型模式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和财*部农业农村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与节水处薛彦东,-,(传真),cetushifei

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禽废弃物利用处周元清,-(电话及传真),xmsxmch

agri.gov.cn。


  


  附件:1.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省级实施方案(格式模板)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实施方案(格式模板)


  3.畜牧大县和畜禽粪污资源量大县(市、区)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部办公厅


  01年4月5日

 

 附件1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省级实施方案


  (格式模板)


  一、总体要求


  推进粪肥还田利用的总体要求。


  二、任务目标


  重点围绕创新粪肥还田利用运行机制,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


  三、重点工作


  包括项目县遴选条件、明确补助环节和标准、运行服务机制、技术要点等方面。


  四、实施主体


  分析县级畜禽粪污产生量及粪肥处理能力、还田能力,提出粪肥还田利用试点县以及畜禽粪肥就近消纳县名单。


  五、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领导、*策扶持、机制创新、监督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方面。


  附件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实施方案


  (格式模板)


  一、基本情况


  1.县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位优势和财*状况;


  .耕地、水等资源状况,畜禽粪污、农作物秸杆等有机肥资源状况;


  3.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情况,现有沼气工程规模;


  4.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主要农作物施肥结构、使用水平、施肥方式。


  二、创建基础


  包括:现有工作基础、设施条件、技术模式、资源保障等。


  1.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推进种养结合情况;


  .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运行情况;


  3.本地粪肥还田利用主推技术模式;


  4.科学估算畜禽粪污产生量及处理量,结合种植、养殖业布局和规模,兼顾作物养分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本县域内粪肥还田能力。本地无法全部消纳的,明确1-个消纳县。


  三、实施内容


  包括:布局规模、创建内容、技术路径、主要目标、实施主体和方式、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进度安排等。


  四、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领导、*策扶持、机制创新、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


  五、效益分析


  包括: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个方面。


  附件3


  畜牧大县和畜禽粪污资源量大县(市、区)名单

省份

县(市、区)

北京

顺义区、大兴区、通州区

天津

蓟县、宁河县、静海县、武清区

河北

定州市、滦南县、安平县、易县、滦县、张北县、玉田县、正定县、三河市、晋州市、涿鹿县、隆化县、唐山市丰润区、新乐市、武安市、卢龙县、石家庄市栾城区、围场县、藁城市、迁安市、定兴县、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沽源县、丰宁县、抚宁县、辛集市、永清县、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宣化县、遵化市、大名县、徐水县、行唐县、宁晋县、滦平县、新河县、海兴县、沧县、肥乡县、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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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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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衡阳县、新化县、醴陵市、茶陵县、益阳市赫山区、隆回县、溆浦县、汉寿县、湘潭市雨湖区、长沙县、双峰县、耒阳市、桃源县、道县、宁远县、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零陵区、南县、绥宁县、宁乡县、武冈市、望城县、祁东县、华容县、桂阳县、新邵县、蓝山县、安化县、江永县、汩罗市、衡南县、邵东县、湘阴县、石门县、涟源市、宜章县、嘉禾县、资兴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湘乡市、浏阳市、攸县、衡东县、平江县、常德市鼎城区、株洲县、衡山县、东安县、洞口县、岳阳县、祁阳县、常宁市、澧县、邵阳县、桃江县、临湘市、沅江市、双牌县、安乡县、靖州县、娄底市娄星区、新宁县、芷江侗族自治县、慈利县

广东

高州市、遂溪县、化州市、高要市、鹤山市、四会市、怀集县、廉江市、博罗县、连州市、电白县、信宜市、开平市、新兴县、阳春市、阳江市阳东区、广宁县、阳山县、罗定市、韶关市曲江区

四川

安岳县、仁寿县、资中县、苍溪县、崇州市、荣县、金堂县、绵竹市、南充市高坪区、兴文县、井研县、三台县、资阳市雁江区、遂宁市安居区、南部县、仪陇县、剑阁县、新津县、广元市昭化区、南充市嘉陵区、达州市达川区、蒲江县、中江县、武胜县、乐至县、广安市广安区、营山县、合江县、富顺县、旺苍县、蓬安县、名山区、蓬溪县、巴中市巴州区、宜宾县、射洪县、宣汉县、会理县、阆中市、泸州市纳溪区、遂宁市船山区、眉山市东坡区、西昌市、简阳市、渠县、平昌县、邻水县、大邑县、泸县、叙永县、大英县、江安县、西充县、邛崃市、岳池县、通江县、大竹县、南江县、犍为县、罗江县、威远县、长宁县、内江市东兴区、隆昌县、洪雅县、华蓥市、高县、会东县、什邡市、绵阳市游仙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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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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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是连接旅游供给和需求的重要纽带,在畅通旅游市场循环、扩大旅游消费、促进人文交流和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市场环境


  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的规定,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交纳方式,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加大*策和资金支持,拓展旅行社发展空间。


  (一)推进保证金改革


  1.各地文化和旅游行*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开发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旅行社投保后可持保单向银行申请保证金担保。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试点前,应将工作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备案。


  3.支持旅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条件,从存款、直接取得银行担保、凭保险保单取得银行担保方式中灵活选用一种方式交纳保证金,试点地区还可直接使用保险交纳保证金。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鼓励各地设立旅行社转型升级资金,加强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的*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二、抓好金融*策落实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部门要积极落实《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抓好金融*策落实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文旅产业发〔01〕41号)要求,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相关金融单位,抓好金融*策落实,着力纾解旅行社面临的阶段性困难。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继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策等,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支持力度。


  .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旅行社,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3.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引导旅行社主动向银行提供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税费缴纳等关键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授信调查方式,引导扩大对旅行社的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


  (二)建立健全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


  1.适度拓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运用范围,探索为旅行社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奖补、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加大*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旅行社的融资增信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机制,支持面临短期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旅行社纾困发展。


  (三)支持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现有的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首贷、续贷申请。


  .支持各地有序探索优化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模式,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挖掘识别旅行社有效融资需求,提高首贷、续贷业务量。


  三、指导用好普惠性纾困*策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旅行社进一步用好各类普惠性纾困*策,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一)税收减免有关*策


  1.对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旅行社,可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1年第11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行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可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01年第1号),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社保及稳岗就业有关*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指导发展困难、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同时,指导旅行社申请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00〕30号),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部门将旅行社纳入专项支持计划,指导旅行社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以工代训并申请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01〕14号),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部门将旅行社、导游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保障范畴,加大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工作力度,抓好扩就业稳就业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指导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治站位。各地文化和旅游行*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策扶持、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史学习教育将支持旅行社应对阶段性困难、促进高质量发展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充分利用文化和旅游部*府门户网站“文化和旅游企业*策信息服务”专栏,及时跟进了解相关*策动态,广泛宣传普及,确保*策传导到位。


  (二)形成工作方案。各地文化和旅游行*部门要对保证金改革工作形成专门工作方案,做好过渡衔接,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保证金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督促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试点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抓实抓细金融*策落实,用好用足各项帮扶*策。充分发挥*府部门组织协调优势,摸清企业需求,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提供便利。持续跟踪落实成效,主动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有关情况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01年6月1日

沧州出台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方案,15条举措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我市01年将优化升级15家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全市享受创业服务9万人次。方案提出15条推进大众创业的具体措施。

落实创业扶持*策。全面落实税费减免*策,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元。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

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创业创新公司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等方式,实现债权融资。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额度0万元;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额度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简化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申请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帮助创业人员解决融资难问题。

优化创业平台功能。新增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1家,优化升级15家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打造集创业教育、创业评价、培训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平台。

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开展农村双创园区能力提升建设,以培育初创型、成长型企业为重点,整合创建功能全、服务优、覆盖广、承载力强、孵化率高的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园。

实施科技孵化器建设专项。积极争取省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综合孵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高校建设“众创空间联盟”。聚焦全市信息智能、医药健康、石化、食品、商贸物流、文体旅游、现代农业等新兴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促进高校创新要素向产业聚集,打造产业化内涵式发展的“众创空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系列活动,提供更多实习见习岗位,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将创新思维融入专业知识讲授、课堂研讨、创客训练,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业能力、敢闯会创的实干人才。

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造条件支持稳岗和就业,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01年吸引名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带动1.万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支持退役*人创业。落实退役*人创业支持*策,对符合条件退役*人个人创业、合伙和组织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引导更多退役*人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创业。搞好创业培训,提高退役*人创业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启动创新创业“金师”“金课”工程,建立全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库。努力实现5%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接受专创融合教学法和创新创业专项培训,力争培养9名既精通专业又精通创业的“双师型”金牌教师。全市建立0人的退役*人创业导师团队,实施创业项目跟踪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创新创业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开展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大力推行互动教学、案例教学、现场观摩教学。参加“双创服务能力提升系列培训活动”,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培育的*策宣讲和具体指导。

开展创业服务系列活动。依托人力资源开发、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初创扶持、*策咨询、技能实训、项目评估、创业孵化、金融服务、法律保障、市场拓展、品牌策划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开展“项目路演、沙龙讲堂、导师把脉”等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双创周河北分会场创业就业成果展,宣传创业就业扶持*策,交流创业就业新成果新经验。

举办系列创业创新竞赛。开展“创业竞赛进校园”系列活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创业、创业引领就业。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创响“乡字号”“土字号”优秀项目,挖掘一批“土专家”“乡创客”等乡土人才,优选一批好的项目参加全省选拔赛。

推介系列创业典型。指导各地积极参加全国创业型城市、全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一系列评比活动,宣传推介一批创业基地鲜活经验,推广一批返乡创业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大众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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