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广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佛山市顺德区广宁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广宁在顺德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广宁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本地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共同提高广宁工商企业在顺德的信誉,进一步发展广宁和顺德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佛山市顺德区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会地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社区同兴路8号广地商贸城2栋一排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和国家的有关*策、法令、法规、提高会员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区委和人民*府开展正常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经营渠道。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供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经营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组织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多创办服务事业、为繁荣市场、为本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七条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广宁籍工商户及自愿加入该会的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主要负责人;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20%。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意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的路线、方针、*策、*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广泛影响;
(三)具备一定的领导管理经验及协调运作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三)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五)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除名,并报会员大会;
(六)表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的路线、方针、*策、*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团体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元;
(三)理事、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按照*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员的社会组织,按照*章规定,经上级*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委批准可以建立*委。
第六十三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做好*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组织是*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年09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年7月15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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