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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9 1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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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安某向邵某购房并签订《房屋租售合同》达成协议:一、因卖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款期未到,暂时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卖方在租赁期届满后将商业用房出售给买方,买卖双方同意约定总购房款为61万元。二、出售时间:卖方于年7月1日起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买方使用,租期为四年,至年7月1日卖方将此房出售给买方。三、买方在租赁期间年租金为五万元,每年7月1日将租金交至卖方。租期届满后,买方将购房款一次性交至卖方,双方办理交易手续。四、……买方交购房款时,卖方将此房的房产证,大修基金票据及契税完税证明提供给买方,协助买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因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五、违约责任:买方在租售期间遵守约定,若中途退租或租赁期满不交购房款,除对房屋恢复原样外,另向卖方赔付违约金10万元。若卖方在租赁期间无故中止租赁或租赁期届满后不能将该商业用房出售给买方,卖方不仅承担租赁期间买方装修改造费用,还要向买方赔付违约金十万元”。


  《房屋租售合同》签订后,邵某将房屋交付给安某使用。安某按约交付了房屋租金。


  年7月1日,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安某要求邵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邵某向安某发出《解除房屋租售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至今未能按双方所签《房屋租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我再次向你发出以下解除合同通知,解除我与你在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你务必于年9月16日前将承租房屋完整无损地交还给我,并同时向我交纳自年7月1日至你交还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


  邵某提供房产《估价报告》,证明涉案房屋在年7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终审判决安某在约定房价之外另行补偿70万元是否合法有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变更合同约定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是具备法定事由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


  本案租售合同包含有租赁和买卖两重法律关系,其中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约定到期,市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近三倍,属于合同订立后出现的重大变化。对此,双方当事人并未能通过协商予以变更,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变更合同的条件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本案中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邵某任意解约权,而依据安某对履行合同所持态度、所做准备及履行合同后其所能获得利益等情况,应确认安某未违约,一审对邵某解约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效力的认定亦无不当,合同应继续履行。


  综上,原二审、再审判决安某在约定房价之外另行补偿70万元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判决如下: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民提一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案件索引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最高法民再26号,安某、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实务要点:


  1.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变更合同约定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是具备法定事由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


  2.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①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


  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⑥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来源:执行百科,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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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爱民律师

(湖南省优秀律师、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

 倪爱民,男,汉族,湖南省新宁县*龙镇人,法学本科,高级律师(系新宁县目前唯一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执业律师),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具有律师、劳动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投资项目分析师四种职业资格。


  年取得律师资格。年牵头创办了邵阳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年改为其个人律师事务所)。


  曾出席过湖南省第五次、六次、八次、九次律师代表大会,邵阳市第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历任湖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第五届湖南省律协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湖南省律协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四届、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第二届邵阳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第二届邵阳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公证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邵阳市法学会会员,新宁县法学会理事,新宁县无*派人士联谊会成员,新宁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新宁县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新宁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


  被选为新宁县第七届、八届*协委员、第九届*协常委,新宁县第八届、九届*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成员,新宁县第七届*协驻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民主监督员、新宁县第八届、九届*协驻新宁县公安局民主监督员、新宁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被聘为邵阳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新宁县人民*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新宁县人民*府行*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新宁县人民*府采购评审专家、新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三届检务公开评议员、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


  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优秀律师;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市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先进个人;年被中共邵阳市委法治邵阳建设领导小组评为年度市(村)民法制学校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年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县域律师;年被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系新宁县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年来唯一一位获得该殊荣的律师);年至现在十余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先进个人;年至今多次被*协新宁县委员会评为优秀*协委员。在担任*协委员期间,其撰写的《设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中小学校周边商店食品卫生管理》、《关于规范我县农家乐建设》等多件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


  年1月,其被《企业观察报》、CCTV《领导者说》栏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评为“年全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并入选湖南省委统战部建立的省级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人物库。其所领导的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多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该所年又被《中国质量万里行》评为“全国诚信服务3.15放心承诺单位”。其优秀事迹先后在湖南经视、邵阳市电视台、新宁县电视台、《湖南律师》(年第一期)、《邵阳日报》、《崀山报》、《新宁发现》、《中国律师年鉴网》、《法和家网》、《中国基层网》、《邵阳新闻网》、《华讯头条》、《微记录》、《中国峎山网》等媒体上报道和刊登,并被收录入《中国律师年鉴》(-·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一卷·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好律师》(第二卷·现代出版社)、《当代新宁人物辞典》(中国科学艺术出版社)、《倪氏风华录》(湘籍)等书籍和大型文献中。


  勤奋敬业、务实高效、诚信为民、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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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与处理案例:其代表新宁县人民*府参与处理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金牧场国有资产转让及该场相邻草山、草地出租等投资上亿元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年回龙“5.23”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等。


  2、刑事辩护案例:王某故意杀人案、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阳某贪污、受贿案等均被宣告无罪;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罗某贪污、受贿案、夏某受贿案、李某挪用公款案、钟某骗取贷款案、肖某玩忽职守案等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从轻判处罚金5万元)、刘某强奸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莫某强奸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周某故意杀人案(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赵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新宁县的*枭之一陈某非法持有*品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某纵火案(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新宁县有史以来第一刑事大案——李某等21人涉黑案(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宁县“中X帮”陈某等14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3、刑事代理案例:刘细娥诉王某故意伤害案(其代理的自诉人刘细娥胜诉,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4、民事代理案例:邓某华等人诉戴某3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前后经过二级三审,其代理的邓某等人终获胜诉)、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胜诉)。


  5、行*代理案例:巡田乡、靖位乡30多名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诉新宁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案(其代理的新宁县地方税务局胜诉),新宁县公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宁县人民*府行*许可纠纷案(其代理的新宁县人民*府胜诉)。


  6、非诉讼代理案例:广西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新宁县人民*府上千万元合同仲裁案(其代理的新宁县人民*府胜诉)。


  廉洁自律,务实进取。


  一是凡当事人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案件不收;二是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劝当事人不要起诉,不为收取一笔代理费而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三是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吃喝所诱,极力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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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0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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