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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5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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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广宁法院先后审结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两案被告人成某豪、程某成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的相同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成某豪开着一间食品厂,但由于近年来经营不善,从年开始拖欠董某某等8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5万多元。年10月经县人社局协调双方签订解决方案后,成某豪并未履行该方案。县人社局为此于年5月向成某豪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公告送达。在此期间,成某豪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还更改了电话号码且不向县人社局报告,并外出逃匿。

在限期届满后,县人社局以成某豪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把成某豪列为“红色在逃人员”进行追捕,于年3月将其抓获。成某豪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其结清了董某某等8名员工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程某成经营着一家皮具厂和一间幼儿园,在年1月至年10月期间,拖欠工厂和幼儿园的员工李某、陈某水等14人工资共计10万多元。县人社局立案调查后,先是向程某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程某成到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但程某成拒不到场。人社局随后又作出并送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成限期支付,但程某成依然置之不理,还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县人社局遂以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程某成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于年7月将其抓获归案。程某成归案后,由其家属代其支付了上述拖欠的员工工资。

法院认为

两案中的被告人成某豪、程某成均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两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对两名被告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广宁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上述两案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两案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新增的一个罪名,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使刑事处罚与行*监管措施、民事救济措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严密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改变“欠薪只是欠债”的传统观念,欠薪不仅是民事行为,严重者也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用人单位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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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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