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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对开国功臣,多有疑虑,以至诛除。与此同时,又建立皇室分封制度,把皇族子孙分封各地称王。
无朝宗室原有投下分封制度,实际上是来源于蒙古国时期对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财产的分配。元代诸王主要是从投下封地分取赋税收入,并非裂土为王。明太祖继承元朝旧制而有所损益,目的还在于依靠朱氏子孙辅翼皇室,以确保朱明王朝的统治。一三七○年四月始封诸王。明太祖对臣下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群臣对答说:陛下封建诸王,以卫宗社,天下万世之公议。
(《明太祖实录》卷五一)明太祖有子二十六人,长子朱标封皇太子。第九子朱杞及幼子朱楠早亡。其余诸皇子及从孙一人先后封为藩王。一三七○年分封诸皇子为王:朱樉封西安为秦王,朱封太原为晋王,朱棣封北平为燕王,朱橚先封吴王,后改封开封,为周王,朱桢封武昌为楚王,朱桢封青州为齐王,朱梓封长沙为潭王,朱檀封兖州为鲁王,明太祖侄朱文正之于朱守谦,封桂林为靖江王,共九人。受封的藩王每年得禄米万石,可在藩王府置相傅和官属,拥有护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万九千人。首次分封的诸王在一三七○年至一三八五年间先后就藩。
一三七八年第二次分封诸王:朱椿封成都为蜀王,朱柏封荆州为湘王,朱桂先封豫王,后改封大同为代王,朱楧封甘州为肃王,朱植封广宁为辽王,共六人,洪武末年就藩。
一三九一年第三次分封:朱封宁夏为庆王,朱权封大宁为宁王,朱楩封岷州为岷王,后改云南,朱封宣府为谷王,朱松封开原为韩王,但迄未就藩,朱模封潞州为沈王,朱楹封平凉为安王,朱楹封南阳为唐王,朱栋封安陆为郢王,朱封洛阳为伊王,共十人。
明太祖初封诸王时,诏渝全国,说分封是为了“屏藩国家”(《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北方蒙古是明朝的主要威胁。明太祖分封习兵事的皇子于北边*事要地,皆预*务,习称“塞王”。晋王、燕王,皆受命指挥边防大*,筑城屯田,大将*冯胜及傅友德,都曾受其节制,*中大事,二王得直接奏闻。宁王受封后,也拥有*兵,以防御北边。其余诸王中,秦、代、肃、辽、庆、宁、谷、安等王,大体上都分布在东北、北方和西北的一条边防线上。广东、福建、浙江邻近京师南京,不建藩府。山西、河南、湖广等省则藩府较多。长江以北的藩府数又大大超过长江以南。
明初分封王室,仍参据元朝旧制,“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明史稿》列传三,诸王)。诸王虽分封各地,拥有王爵,但藩府之外,没有封地和臣民。由朝廷颁给“宗禄”。除宁王、燕王、晋王拥*防边外,其余诸王只能拥有少数护卫*,随后也被撤消。在明太祖看来,分封皇室子孙控驭各地,防止外姓臣僚跋扈,便足以“外卫边陲,内资夹辅”,长久之计,莫过于此了。
二、中枢官制
明太祖建号吴王,设置官属,即依元朝中书省制度,以李善长为右丞相、徐达为左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又依元制,设御史台,以汤和、邓愈为御史大夫。当时仍在用兵作战,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大都督府原是元朝管领钦察两卫*的专设机构,明太祖沿袭此名,命侄朱文正为大都督,指挥全*。这样,明朝在建国前即形成中书丞相总行*,大都督掌*兵,御史大夫司监察的简要的国家机构。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与臣下讨论元朝灭亡的教训说:“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明太祖把巩固新朝加强皇权作为建国建制的指导思想,着手对元朝的旧制进行改革。一三六八年即位后,在南京设应天府,废江浙行中书省,直隶中书省。一三七六年六月又把各地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使司,作为行省的地方*府,长官布*使,官阶正二品,位与六部尚书相等。这一改革主要是削弱中书省的权力,使行省直属于皇帝。中枢设通*使司,管理百官章奏和民间陈诉,废除元朝奏事必经中书的旧制。
一三八○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以此事为契机,决定废除中书省丞相制,不再设“代天子理万机”的丞相,皇帝以“至尊之位,操可致之权,赏罚予夺,得以自专”。(《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自秦汉以来,一千六百多年间,丞相一直是与君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力量。废丞相是中国*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皇权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了。
丞相制废除后,管理朝廷*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所事。六部尚书与都察院(一三八二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之都御史,合称七卿。七卿与通*司的通*使、大理寺(督审刑狱)的大理卿又称为“九卿”。九卿分别理事,互相制约,各自向皇帝负责,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皇帝。综理*务的大都督府也划分为中、左、右、前、后等五*都督府,五*都督分别由皇帝指挥,不相统属,皇帝掌握了全部*权。
中枢官制经明太祖改革后,基本状况如下:
六部——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户部掌户籍土田、赋役实施、财*会计、潜运物价等*。礼部掌制定礼仪、贡举、祭祀、番国边夷朝贡。兵部掌武官升转、*户版籍、*令、武器制备及全国驿传。刑部掌司法行*、刑法实施、考核犯罪、颁行律令。工部掌土木工程兴造、公共工程修葺、屯田管理、手工制造、水陆道路管理。各部设尚书一人,正二品,侍郎二人,正三品。一三九五年明太祖颁布《皇明祖训条章》,规定“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有请立丞相者,处以极刑。有明一代,中枢机构中,不再有丞相一职。
都察院——一三八○年罢御史台,置谏院官。一三八二年始设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全都御史,正四品。都御史的职责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作威福乱*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明史》卷七三)又设十二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察纠内外官吏。在京师巡视京营、仓场、内库,监临乡会试。外出巡按地方,清勾*伍,提督学校,巡查盐*、茶马、漕*、屯*等务。(一四三五年增为十三道)。
中枢监察系统中,另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若干人,各科不等。其职权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都察院是朝廷监察机关,给事中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是皇帝控制六部行*的耳目。给事中有封驳权,可以封还执奏,驳正章奏违误,规谏君主,参予朝中大事的会议。都察院的御史,习惯上称“道”,六科给事中称“科”,统称“科道官”或“言官”。
通*使司——早在一三七○年,就曾设“察言司”
收受各方章奏。一三七七年正式设置通*使司,职责是接受并汇呈内外官吏的章奏,凡民间的陈情建议、申诉冤枉、举报官吏不法等文书,也登记并汇呈给皇帝。设通*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各一人,正四品。通*使也和六科都给事中一样,被允许参与朝廷大事的会议。
大理寺——明太祖建号吴王时,即设有大理寺,其后因革不常。一三八一年正式设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原来只是对司法行*、财*收支等案件,进行监察。后来凡刑部、都察院和五*都督府的断事官所审理的案件,都要送大理寺甄审。凡不按律例或案情有出入的判决,有权驳回改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被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要经过“三法司”的“会审”。司法机关、行*监察机关和司法监察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是明初重要的法制成果。
翰林院——明太祖建国前即因元制置翰林院,设学士及侍讲等官。学士为正三品,名儒宋濂即曾任翰林学士,一时名士多在翰林院供职。一三八一年以后,翰林学上降为五品,但职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代皇帝草拟文告,兼充皇帝在文史方面的顾问,资深的学士有时也为皇帝或皇子讲述儒经,参议致治之道。翰林院学士以下的侍讲、侍读、编修、检讨等官员,往往也是皇帝的参谋。翰林院学士被允许参加商议大*事、大典礼的诸臣会议,与诸司参决其可否。(《明史》卷七三)
五*都督府——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都督府,每府有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各二人,从一品。都督佥事各二人,正二品。其长官多以公侯伯爵的武臣充任,品级高于六部。五*都督府除分领在京卫所外,还分领设在全国的十三个都司。五*府各有所辖*区,相互平行,以达到“使事不留滞,权不专擅”的目的。(傅维鳞《明书》卷六六)
五*都督府与兵部各有职掌,相互制约,大体上兵部掌管*事行*事务,五*府掌管统兵作战。兵部受皇帝之命,发令调兵,但统兵权在五*府,统兵将官由皇帝亲自指派。*官的任免、赏罚由五*府与兵部会同办理。五*府的将官平时并不统*,遇有战事,兵部发出调兵令,五*府派出指挥官,统率京营兵或各地卫所兵作战。战事结束,*兵回归原地,统兵官归五*府。
三、地方官制
明初地方官制沿袭元朝行中书省制度,但撤消“路”一级建制,改路为府。如改龙兴路为洪都府,绍兴路为绍兴府,平江路为苏州府,汴梁路为开封府,大都路为北平府,奉元路为西安府等等。地方建制只存府(州)县两级。
一三七六年撤消行中书省后,继续沿用“行省”这一名称,作为地方区划,而不是地方*府。省的行*权分属于承宣布*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三司分别隶属于朝廷。
承宣布*使司——设左右布*使各一人,初为正二品,一三八○年定为正三品。全国先后设十三布*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贵州。布*使掌一省之*,传布朝廷*令,考察本省官吏。管理户口、田土及科举贡士行*。对省内宗室、官吏、学校师生、驻*,班发禄俸、廪粮。呈报自然灾害情况并实行赈济。均衡全省赋役额度,规定征收标准。地方的重大行*事宜或有所兴革,要会同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商定。布*使司通称“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一人,正四品。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劾官吏,抑制豪强,平反冤狱,澄清吏治。副使与佥事等官分道巡察,负责管理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等监察行*事宜,按察使司通称“臬司”。
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企事四人,正三品。都司掌一方之**,各率其卫所隶于五府,听于兵部。责任是管理一个*事区的武官考选,地方卫所兵训练,卫所屯田,地方巡警,*器保管、漕运,京操以及地方防务。明初曾于各行省置行都督府及都卫指挥使司。一三七五年改各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废行中书省后,也废止行都督府,职权转入都指挥使司,成为与布、按二司平行的地方*事行*机构。地方的卫所隶属各地都司,都司又分隶中央的五*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常简称为“都司”。
“三司”制确立后,布*使司掌全省的行*、民*、财*;按察使司掌全省的司法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全*区的*事行*和治安。*、法、*三权并立,彻底改变了行中书省总理地方大权的旧制。布、按、都三司分别直接受命于朝廷,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大为加强了。
省以下地方机构,基本上是府、县两级。直隶州与府平行,一般的州与县平行。市、按二司派遣副职到各地区,称为分守道、分巡道等等。道隶于省,但并不是一级地方*权。
府设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府下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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