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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8 17:32:00

广宁县人民*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

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可燃物,是指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以及焚烧垃圾等产生有*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三、落实责任。各镇*府对辖区内的禁止违法焚烧行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引导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居民)社区等基层组织配合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违法露天焚烧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等监管措施,及时制止违法露天焚烧行为。

四、严厉查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行为。凡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法焚烧行为,举报,欢迎社会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宁县人民*府

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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