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府决定在县城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东至八一农场入口的*盆桥,西至小迳桥,南到宝锭山景区门口,北至县人武部射击训练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
二、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拘留、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宁县人民*府
年月13日
编辑:王思婷编审:郑仕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