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加速转型才能化解警民冲突
■中国观察之王琳专栏3月24日,备受舆论关注的两宗涉警案件分别在黑龙江和云南同期开庭。一是哈尔滨市“10·11故意伤害案”,一是蒙自“2·13警察枪击案”。当舆论的喧嚣过后,主导案件进程的已由络的硬性变成了司法的理性。在这两宗案件中,死者并不是什么“大学生”或“厂长”,而只是被害人;站在被告席上的也不是什么“警察”,而只是被告。在法院垄断了审判权的制度背景之下,对尚未一审落判的案件,媒体理应对司法权给予足够的尊重。本文也无意对案件的审理或裁判说三道四,唯愿从个案出发去探讨权力与权利冲突的社会根源之所在。上述两案中,均事涉警察,均因琐事触发、矛盾激化终致平民身亡,均曾引发络热议和媒体聚焦并加剧了警民之间的断裂。当权利与权力在冲突中互不相让,且不可调和时,能够结束纠纷的就只剩下了眼泪、鲜血和生命。从媒体上看,警民冲突在最近的十余年中呈显著的上升趋势。20年前,民众与警察之间由琐事摩擦而引发的血案还极为罕见。这并不是说在警察管理或警察素质上,20年前较现在更具优势。笔者更愿意认为,这是由于在当时公民权利还远未有今日之勃兴气象,警察权则是个绝对强势的权力,事实上得到了当时社会的普遍认同。因此,警察享受特权心安理得,公民对警察特权的张扬则是一味忍让。正是这种权力与权利的失衡,使得警民冲突很难被激化。想想看,20年前,哪个公民敢不依不饶追打警察,甚至往警察头上拍砖?假使时光能倒流到那个权利卑微的时代,发生在哈尔滨和蒙自的这两起警民冲突悲剧,很有可能在双方矛盾还未激化之前就因公民的退让而了结了。上述分析并不是对那个逝去的时代充满留恋。相反,我们更应看到时代的进步。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曾是禁语的“人权”二字得以解禁,“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无罪推定”走进司法实践,被时代唤醒的公民权利迅速勃兴。中国的法制建设也由法律恢复重建之初的“刑法时代”,逐渐走向“民法时代”和“行*法时代”,限制和约束公权力的法律法规日渐增多。警察特权开始备受抨击并成为舆论监督和制度规范的重点,“特权”开始还原为“受限的权力”,警察也开始“戴着镣铐跳舞”。当处于上升趋势的公民权遭遇正处于归位阶段的警察权,冲突并加剧冲突就难以避免了。对公民权利来说,由于长期被压抑,一旦获得伸张的空间,有些公民可能会过分敏感,在主张权利上可能会矫枉过正。对警察权来说,由于一贯张扬却又要被戴上“镣铐”,有些警察可能会表现出不适,在权力的自我约束上也可能因内心的不情愿而表现出“最后的疯狂”。尤其当习惯了特权的警察遇上过度张扬民权的平民,权利一旦过界,冲突就会被激化,警察特权又会习惯性地重露其面目。无论是哈市的悲剧,还是蒙自的血案,都有权力被挑逗或被刺激的前奏。其结果,也都表现为权力的失控。在权利与权力双双面临转型的特定时段里,这种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也只能通过转型来加以解决。*府要做的,仍是加速权利与权力的归位,而不是再回到权利卑微的时代。高高在上的警察权理应走下神坛,还原为公民权利之下的有限权力。公民将社会管理的部分职能通过法定的程序授予给警察行使,也必须尊重警察的职业权限。警察权以保障和服务于上位的公民权获得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同时,公民权只有尊重、维护和体谅警察权的合法行使,才能使其自身权利在制度保障下得以实现。(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