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诉被告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元及利息给原告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公告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公告期限起算日期)。原标题:《?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