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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4 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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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宜州区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宜州区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一批)

温致日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东屏村屯丈屯,公民身份证号码:****X。执行标的:14.1万元。

韦子鸿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肯山村山脚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2万元。

潘刚荣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公园东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5万元。

韦勇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洛东镇板乐村田垌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8.8万元。

韦金辉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江滨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7万元。

谢晓玲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万元。

黄和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北牙瑶族乡保康村考洞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9.12万元。

韦代鲜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镇流河林场,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37.21万元。

韦泽明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果立村果出屯,公民身份证号码:****X。执行标的:71.41万元。

蓝雁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同德乡同德街,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7万元。

赵子传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同德乡楞村村大岭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97.3万元。

蓝建业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同德乡同德街,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86.96万元。

唐应富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板敢村新累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3.74万元。

莫富山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江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31.7万元。

何年凯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共和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3万元。

李威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加隆村笔正屯,公民证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万元。

唐增勇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同德乡同德街,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4.66万元。

覃凤辉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董里村内董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4.66万元。

覃东亮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董里村内董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4.66万元。

潘永建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董里村中董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4.66万元。

陆世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白龙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8.97万元。

韦丽姿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德惠村岜六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2.7万元。

王星福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河池市氮肥厂,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6万元。

曾光磊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高寿村乌律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12万元。

蓝海文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龙德村下村屯,公民身份证号码:****X。执行标的:10万元。

徐海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公园东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0万元。

陈代丽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公园西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2.65万元。

韦文雯

女,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长洲镇长洲村巴明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7.78万元。

潘文生

男,住广东广宁县潭布镇塘下村委会上迳村,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89.9万元。

吴俏媚

女,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大道八里,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4.7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宜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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