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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2 2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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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情节严重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广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南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某南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先后三次作出执行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某南公司的应收租金。同时向协助执行义务人珠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南公司在珠某公司的税后租金收入13.9万元至本案指定的账户,直至法院裁定停止扣留(提取)时止,用来支付某南公司所拖欠的员工社保费等费用及所拖欠的其它企业货款等被执行款项。珠某公司在收到广宁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从年3月至年12月共协助执行了.99万元。但从年1月至年4月间,珠某公司除在年11月协助执行了一次5万元外,其余时间共有40个月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协助扣留(提取)的税后租金共达.2万元。珠某公司将这些资金用作购买生产原料及其公司的扩大发展经营。

由于珠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吴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广宁法院依法于年4月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于同月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于年7月提出公诉。

案发后,珠某公司于年11月与某南公司部分员工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同意待某南公司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珠某公司为其逐个交清拖欠的社保费,并于同日签订承诺书报备广宁县人民法院及广宁县人社局。

法院判决

广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珠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珠某公司目前已协助执行了.99万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且与某南公司被拖欠社保费的部分员工签订了协议书和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某南公司拖欠员工的社保费交纳义务(含滞纳金等),故对被告单位珠某公司和被告人吴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虽然是直接责任人员,但其不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且其能在任职期内协助执行了部分款项,故可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为维护企业的经营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广宁县人民法院于年8月27日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珠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且行为情节严重所构成的犯罪。

构成条件包括四项:(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四)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包括有多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行为,这就是本案被告单位珠某公司和被告人吴某被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要原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司法权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法院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等,都必须坚决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是抗拒执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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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原标题:《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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