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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捷研读杜凤治日记370多万字日记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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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小说戏文里,包拯断案如神、执法如山,是深受人民爱戴的“包青天”。但在古代官场,“青天大老爷”实属凤毛麟角,“葫芦僧判葫芦案”才是官场常态。晚清官员杜凤治在广东为官十几年,留下多万字的日记,其中就有大量“判葫芦案”的记载,堪称一部纪实版的“官场现形记”。

8月14日,第十八场“岭南文化新讲”在广州楠枫书院举行,《杜凤治日记》点校者、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以“《杜凤治日记》里的办案故事”为题,分享自己对日记中办案记录的研究成果。该书的责任编辑张贤明也来到现场,与邱捷教授展开对谈。

“《杜凤治日记》里的办案故事”分享会现场,座无虚席。

据介绍,《杜凤治日记》点校本年出版以来,受到各界一致好评,荣获全国古籍出版社年度百佳图书一等奖,两年时间里已两次重印,显示了这部书的巨大价值。

《杜凤治日记》点校本由广东人民出版社于年出版。

违法判案成为官场常态

邱捷教授指出,在清代,州县官集行政、司法权于一身,相当于县长、全部县局长、县法院院长兼唯一法官、主任法医等职务一肩挑。州县官有权审结“自理”案件(即民事案件和轻微刑案),稍为重大的案件只有初审的权责,需拟定“看语”后上报上级定夺。

清代州县官办案时限有严格规定,寻常命案限一个月,自理案件限20日,超过期限就要受处分甚至免职。这种规定完全脱离实际,在今天都不容易,何况古代。既然人人都做不到,那自然就无人在意法律了。因此,当时州县官办案时最常见的应对办法就是“借盗销案”,让某案的案犯承担其他多个案件的罪责,或者瞒报少报,重案轻报等。

清朝对司法文书的要求非常苛刻,州县上报的司法文书,往往被上级百般挑剔。同治七年,署理按察使蒋超伯挑剔杜凤治上报文书中没有分清“抢”和“劫”,借此敲诈了杜凤治很多银两。

但州县官看似受到很多法律约束,另一方面,他们又经常违法办案。在杜凤治的日记里,几乎没有一个案子是依法办的。

比如罚金。清朝法律没有规定罚金,但杜凤治对罚金情有独钟,对于没有后台的土财主,一开口就是罚一千两几百两,无须任何法律依据。清朝州县财政公私不分,这些罚金很多都进了州县官自己的口袋。

又如刑讯。清律允许刑讯,但对刑具的种类、形状、重量以及刑讯对象都有严格规定。杜凤治经常违法进行刑讯逼供,不仅对疑犯,也对证人、知情人等。他曾用酷刑打死3个盗匪疑犯,最后伪造口供,上报病死了事。

再如拘禁。清律当中徒刑最高是3年,但杜凤治关人完全没有谱。他曾把一个疑犯关了14年,一人被控偷牛关了7年。证人乃至苦主也逃不掉,有个证人被关了10年,有个受害人家属被关押数月,最后只说是忘记放了。一关一放,都是牟利的机会。

还有死刑。清律规定,州县官并无判处死刑的权力,必须层层上报,当时全广东每年按正常程序判死刑的案犯不超过几十人。但据杜凤治记载,仅广州一地,他每年监斩的疑犯就数以千计。这种绕过法律程序的做法在晚清非常普遍,各级官员皆是如此。原来层层上报案件时,每一级都要“吃拿卡要”,层层打点下来,一个死刑案要费银几百两。对地方官而言,绕开法律“就地处决”才省钱省力。

邱捷教授以《杜凤治日记》里的真实案例说明,违法判案成为晚清官场常态。

杜凤治虽谋私利,但人性未泯

杜凤治是浙江山阴人,举人出身,年至年在广东任职,历任广宁、四会、南海知县及罗定州知州。他头脑很聪明,忠于朝廷、信奉纲常伦理,天生是当官的料。清朝的制度设计导致“无官不贪”,杜凤治也不例外,在粤期间赚了四五万两白银,按金价估算约值今天万元。在邱捷教授看来,杜凤治不可能真正爱民,但他也有人性的一面,对穷苦人有一定的同情。在晚清,杜凤治可算是一个正常的、有代表性的地方官员。“杜凤治的道德不算坏,但又经常不顾事实、违法办案。这其中除了客观条件,杜凤治的主观因素也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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