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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冯明远(公民身份号码××××××10):本院受理原告冯丽萍诉你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坐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城南大道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告冯丽萍、被告陈彩琼、冯明远、第三人冯中鹏共同继承,归各自按份共有,各占25%;二、被告陈彩琼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你给付遗产分割款.66元和养老保险待遇返还款.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公告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公告期限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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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冯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