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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广宁县交警中队长儿子撞人逃逸事件,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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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网络流传的“广宁县梁某勇驾车肇事逃逸”帖文,广宁县相关部门经核查,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ml。

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勇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

我们可以确定一个事实。广宁县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确实是撞人后逃逸。这一点官方通告也没有回避。警方连夜侦查,次日找到了肇事者。

疑问一:警方连夜追查,为什么次日才找到肇事者?我个人认为次日就抓到肇事者的效率不算快也不算慢,毕竟从报案、出警,救治伤员都需要时候,然后抓获肇事者就需要图侦人员查找监控,通过观看监控找到肇事车辆,然后调出肇事者电话号码。电话联系肇事者,肇事者逃逸的原因我个人猜测是胆小,然后会向其父亲求救,其父亲肯定也会试图找人。这点人情世故,在中国遍地都是。所以我认为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中间警方肯定也是耽误了时间,这个耽误可能是因为办案而耽误,也可能是因为梁某勇父亲使用权利而耽误。但也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个抓获时间不影响本案的实质。

疑问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0mg/ml。假如梁某勇喝酒了,那么就是有人造假这个检测结果。但是这个检测结果造假,必须符合一是经手办案民警配合造假,这点很容易查出来,因为每个民警执法都是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的,这个结果只需要当地警方调出来这个录像就可以查看。另一个结果就是梁某勇确实没有喝酒,有人质疑警方为什么次日上午才抓获,就是为了逃避酒驾的测试。其实这个根本逃避不了,梁某勇肇事时间是晚上20点,次日中午检测也就过了十几个小时,如果梁某勇喝酒了,那么酒精检测肯定是能检测出来的。

疑问三:为何两次鉴定,而且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首先广宁县公安局采用的是第二次的鉴定结果。通常鉴定机构一般为第三方,我个人认为一个中队长的权利还不足以影响到第三方机构,而且程某群本身就有病理基础,所以鉴定机构第一次鉴定是车祸发生不久,主要以为车祸的检查结果为主要鉴定依据,鉴定程某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这也就有了第二次鉴定,时隔一个多月后的9月10日做出的伤情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为重伤一级。这也就达到了肇事刑拘的条件。而梁某群9月22日被刑事拘留。

疑问三:检察院为何不予以起诉?通告上说的很明白,鉴于梁某勇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人质疑梁某勇利用权力影响检察院,那你也太小看检察院了。别说一个小小的中队长,就算是一个局长也很难影响。毕竟刑事案件都是终身制,任何一个懂法律的人都不会拿自己的一辈子去赌。

疑问四:为何8个月后才刑拘肇事者?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年12月4日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该年9月22日,梁某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所以说,梁某勇并不是8个月后才刑拘,只是他被取保候审了。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都能取保候审,这是每个人的权利。

疑问五:为了医药费,被迫写下谅解书。处理过交通事故的人应该都清楚,假如你要我赔钱,你肯定是要签下谅解书的,这样我能少判或者不判。如果你不签,肇事者可能情愿坐牢,他也不愿意赔偿医药费。那么伤者想要到医药费,是难上加难。所以,这里我认为不存在被迫,只是一种双方的约定行为,你谅解我,我赔钱给你。

这个世界并没有太多的阴谋,有一些人情在里面,但没有你所谓的那么多黑暗。广东省作为沿海城市,法治程度肯定是走在前列的,不管是警方,还是鉴定机构,还是检察院,所有的程序都不是一个中队长父亲能够左右的。我们可以同情弱者,可以支持弱者,但是不要用阴谋去质疑,不要靠猜忌定事实。这个事情是死者因白血病死亡,具体跟车祸有没有关系,有多大关系,我不懂医学,不下论断。作为肇事者,梁某勇刑拘了,也赔偿了,不管后续调查结果如何,只是希望这个事件最后处理结果依然是公正的,不要因为舆论而让法律丧失了公正。

仅为个人观点,不当之处,各位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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